1.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能否注销?是否需要先移出异常名录?
答:根据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第二十二条第(一)项规定,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,应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特殊情形: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依法办理注销的,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系统自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因此,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允许办理注销,无需先移出异常名录。但是注销过程中税务要求缴纳罚款并补报税。
2.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,会有什么后果?
答:根据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和有关文件规定,企业自2015年度起,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,处以5000元罚款。
3.企业未年报,是否一定要缴罚款?
答:根据《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》和有关文件规定,企业自2015年度起,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,处以5000元罚款;连续三个年度以上(含三个年度)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,处以10000元罚款。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拒不改正的,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不再经营的,则直接办理注销,无需缴纳罚款。
4.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,如何移出?
答:根据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实施细则(试行)》等相关规定,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方式如下:
(1)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,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
(2)依照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5年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。依照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至第(十)项和第二款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。
(3)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,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。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,其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;已经注销的,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。
【延伸阅读】
深圳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常见问题解答(2)https://www.qhbf.com/a/22.html
深圳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常见问题解答(3)https://www.qhbf.com/a/23.html
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?看完这篇文章你就全明白了:https://www.qhbf.com/a/28.html